在蘇家屯多個住宅小區轉了轉,發現防雷設施基本上如同虛設,這樣很容易形成重大安全隱患。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 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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